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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万平:运营商+OTT商业模式未来的无限可能 
2016-01-20 67013
不论是全球通信运营商各出奇招,与OTT企业或对抗、或竞合,还是国内运营商与搜狐视频、PPS、百视通等互联网企业合作,竭力摆脱纯管道的阴影,可以肯定的一点是,运营商+OTT的商业模式,如今并没有特别成功案例。但另一种解释是,未来充满无限可能。 商业模式的未来 传统电信业的收费模式是“前向收费”,也即向用户收费;互联网企业的收费模式则是典型的“后向收费”,向合作商户收费,用户端免费。这种收费对象的不同,天然地使运营商在“微信是否收费”的舆论大战中处于不利地位。但事实上,无论是电信运营商,还是互联网企业,对于彼此成熟的收费模式,都是艳羡的。因此,当韦乐平的《去电信化》演讲中,对于未来电信运营商的商业模式,明确提出从单纯的前向收费向更加灵活多样的混合模式转变时,一些业内人士同样考虑的是,如何创建全新的商业模式,从而达到共赢。 如果移动与微博共享数据库? 前文提到探索已经开始,联通与PPS、唱吧、搜狐视频所推行的应用包月模式,在目前国际市场上,是较为成熟的方式。但严格来说,这种方式只能算是双方粗浅的合作,同样隶属于“前向收费”模式,互联网企业(游戏行业除外)通过这种模式,终于打破了只能靠流量吸引广告的收入模式魔咒,但电信运营商更需要向互联网企业学会的是,如何向商户收费。 可能的模式并非没有。直接的做法是,运营商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并通过广告盈利,比如,某个应用包流量免费,但用户必须要收看其中的广告,运营商和互联网企业对此收入进行分成。但这种做法的桎梏在于,移动端的广告模式,至今并无特别好的用户体验。 “理想状态下,运营商与互联网企业合作,一起做大市常”根据艾瑞发布的2012年度中国互联网广告核心数据,本年度中国网络广告市场规模达到753.1亿,而且增速已经放缓。这个数字对于年收入至少在2000亿以上的三大运营商而言,显然没有动力,但陈志刚看到的是未来:假设中移动与新浪微博合作,打通数据库,在共享用户信息的情况下,运用大数据分析数据,一定能有全新的商业模式被触发,这时候,后向收费的概念外延便远远大于广告,蛋糕自然会更大。 如果APP变成了800电话? 在广东某运营商人士杨乐(化名)看来,运营商与OTT合作的最理想历程可能会是这样:首先表现为用户流量上升,运营商推出符合用户流量需求的大流量套餐产品。随着OTT业务的深化,运营商和部分主流OTT共同推出产品,比如传言中电信和网易将共同推出的翼信;或者淡化通道,比如现在联通与搜狐视频的合作,产品资费中包含无限流量。最后,运营商自身也走向OTT化,底层通道完全数据化,运营商和OTT商在业务上进行差异化竞争。 在这个过程中,传统企业也许会成为运营商新的客户。如今,银行、券商、汽车等传统企业大量开发移动APP,为用户提供自助服务,以及营销推广。如果由其为用户使用APP的流量买单,不仅为最终客户节省了费用,实际也为传统企业节省了大笔的实体服务费用,形成共赢,这与免费800客服电话有异曲同工之妙。 事实上,类似的案例已经出现,招商银行近日推出了它的微信公众平台,用户可以绑定自己的招行账号,并获得相关信息,而招行借此可节省大量短信推送成本,并增加用户粘性。如果招行愿为此部分流量和应用向微信和运营商付费,那就是多赢,用户也将从中获益。 政策管理和监管的未来 然而,无论是用“去电信化”的思维方式,还是通过与互联网企业的竞合为电信运营商未来几年的发展谋划转型之路,摆在电信运营商面前的,除了前文已经提到的固有思维之外,相关法律、政策以及监管的方式都必须创新,这远非电信运营商靠一己之力能完成,而是整个生态环境的变化。 如果对微信征收普遍服务基金税? 在今年春天的“微信收费”舆论浪潮中,舆论几乎一边倒,运营商被“妖魔化”成打击创新的垄断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被迫明确表示,政府不会干预微信业务是否收费或怎么收费等问题,并防止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来排挤竞争对手。然而,很少能有理性人士指出,运营商此时是为自己的生存在喊话。 三大运营商作为“垄断企业”“高利润企业”早已在舆论中形成思维定势,但事实上,中国通信市场竞争之激烈,世所罕见。韦乐平曾言,在他所了解的全世界几十个国家通信市场中,从未见过像中国这样畸形的竞争。可以佐证的是,2011年7月,工信部不得不印发《关于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规范发生在各地的无序校园竞争。这大概在全球都是一份独一无二的通知。 然而,对于互联网企业,中国的舆论、监管和法律便“宽容”许多。陈志刚举例,仅以扫黄为例,中国移动对于网络黄色信息的清理,有一支庞大的专业团队,每天人工处理大量信息,而互联网企业对此投入的人力物力,均无法与运营商相比。再以投诉为例,工信部对三大运营商有严格的客户服务质量要求,一旦投诉被“升级”至工信部,相关部门的KPI均受影响。但用户对于互联网企业的投诉,却并没有如此清晰的政府监管部门,很多时候,甚至是投诉无门。 “这种双重的标准,是一种不公平的监管体制。”陈志刚认为,市场的公平既需要考虑参与各方的效率,也需要考虑义务和责任的合理分担,未来电信运营商与OTT企业如果要共同发展,建立一整套统一公平的监管体制,十分必要。比如,对于微信类OTT应用,或许可采用征收普遍服务基金税的方式,以补偿运营商在边远地区建设网络的成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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