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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宝峰: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五种类型
2016-07-08 2545


互联网金融具有提高金融市场竞争程度、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降低金融服务成本等优势,在满足更广泛群体金融需求、增强金融普惠性、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等方面弥补了传统金融的不足。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是一把双刃剑,由于互联网金融属于金融领域的新业态、新模式,现行法律、政策、监管体系不足以完全覆盖互联网风险漏洞,行业尚处于野蛮生长阶段,可能对宏观金融稳定带来一定冲击。近年来互联网带来的金融风险问题备受关注,以网贷行业为例,截至2016年1月底,累计平台数量达到3917家,其中问题平台达到1351家,金融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改革迫在眉睫,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将“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列入本年度重点工作部分。对互联网时代金融风险的类型进行深入分析,推动监管体系的完善,将有助于系统防范金融风险,有助于为决策制定者和执行者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传统金融风险是金融机构广为关注的,风险大多来自金融机构对借贷人的信用信息掌握不足。而对存款人而言,由于有国家和政府信用做背书,基本不需要担心资金安全。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互联网金融企业对数据、信息、技术的掌握使其可以用更低成本、更高效率了解用户信息,风险大大降低,而对用户来说,互联网在解决信息不对称方面的作用效果并非如此明显,反而由于技术的复杂化、模式的多元化、主体的分散化,用户了解互联网金融企业本身及其运作模式、资金流向、信用状况等信息可能反而增加了难度,风险可能相应增加。

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包括政策法律风险、监管风险、交易风险、技术风险、认知风险等类型除了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或客户本身产生直接影响,其风险也可能传导至传统金融行业及实体经济。

政策法律风险:包括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两类。政策风险主要来自国家有关互联网金融政策调整带来的不确定风险。法律风险之一是刑事行政法律风险,指因触犯非法集资类犯罪或行政违法、非法经营类行政违法或犯罪及非法证券类行政违法或犯罪的刑事法律风险。二是民事法律风险,指因交易结构本身所造成的各类民事法律风险,导致集团性诉讼案件爆发。

监管风险:主要来自分业监管模式与混业经营模式的不匹配。跨行业、跨部门、业务交叉性强等特征是互联网金融领域普遍存在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范围可能既包括银行业务,也包括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形成了几类金融业务以互联网为基础进行深度融合的模式。而目前中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模式,不免存在着九龙治水和监管真空现象,互联网金融的混业经营模式进一步强化了监管风险,风险准备金、坏账率、信息披露、风险评级和出资人权益保护等内容都未纳入监管范围,可能导致监管风险加速交叉、聚集。

交易风险:交易风险包括交易系统风险和交易特性风险。交易系统风险是指诸如网络仿冒、病毒威胁、系统中断或其他不可预见的事件导致机构无法提供安全产品或服务,这种风险存在于每一个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服务中。互联网金融交易特性风险产生于经济主体的决策,主要由交易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信用风险,当然还包括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其中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指网络征信系统建设不足,信息不透明和信用信息缺乏导致信任危机和风险聚集。

技术风险:互联网技术本身存在着技术风险,包括所信赖的信息系统的技术安全和技术容量、黑客攻击、密码泄露、账户资金被盗等。交易者身份和真实性难以确认,存在着较高的消费者信息泄露及受欺诈、诱骗等风险。与银行封闭运行的业务系统相比,互联网金融的用户敏感信息和个人财产存在更大的安全隐患,也加速支付、清算等风险的扩散,使得风险在非传统金融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之间出现转移。

认知风险:互联网金融创新之处在于创造了新的业务技术、交易渠道和方式,主要功能仍是资金融通、价格发现、支付清算等方面,而金融行业的两大核心词汇就是资金和风险,但由于互联网拓展了金融交易可能性边界,大量传统金融覆盖不到的人群被纳入金融服务范围,这部分人群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对欠缺,个体和集体非理性更容易出现,提高了风险发生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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