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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硕南: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单位范围
2016-01-20 36135

【案例】民办医院与其招用人员的用工关系是否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2006年10月,在东莞市某村办医院工作了5年多的周医生被医院辞退。就辞退补偿问题, 周医生与医院发生了纠纷。周医生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劳动仲裁委员会告知他,其与医院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劝其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周医生听后又找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申请仲裁,而人事仲裁委员会则告诉他, 其与医院的用工关系不属于人事关系,叫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周医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申请仲裁时,却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当皮球踢来踢去。幸好,后经多方协调,最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

新规释解

《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1款与《劳动法》第2条第1款相比,其明确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劳动者的用工关系纳入调整范围,改变了过去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无法可依的情况,使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有了法律保障。目前我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约有30至40万家,包括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民办职业介绍所、民办婚姻介绍所等。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上述案例实践中并不少见。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相关机构立案人员未能正确区分事业单位与民办非企业单位,并且未能正确区分事业单位中的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哪些争议属于人事争议;二是由于劳动法未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劳动者的用工关系纳入调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常以不属劳动争议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上述案例中的村办医院,由于不是利用国有资产举办,而是利用村集体资产举办,所以不属于事业单位,而是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医院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果本案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相信周医生维权就不会那么艰难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周医生与医院的用工关系属于劳动关系, 周医生可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操作提示

甲方:应对之策

劳动合同法明确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劳动者的用工关系纳入调整范围之后,作为民办医院、民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改变用工思想, 规范用工管理,严格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操作,如建立职工名册、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依法支付加班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等, 以免不依法用工或违法用工而增加用工成本。

乙方:维权要诀

劳动合同法明确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劳动者的用工关系纳入调整范围之后,作为民办医院、民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劳动者应当明确自己的劳动权益与企业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一样受到了法律的平等保护,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支付加班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当劳动权益受到所在单位的不法侵害时,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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