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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鹏:杨东教授权威解读股权众筹第一案(完整版)
2016-01-20 9200

8月20日下午,有“股权众筹第一案” 之称的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人人投”股权众筹平台,以下简称“飞度”)和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米多”)股权众筹纠纷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双方均派代理律师参与了庭审。杨东教授对此进行了细致点评,由本案入手,思考整个众筹行业的发展。

主要案情

2015年1月21日,诺米多公司与飞度公司签署《委托融资服务协议》,协议规定,诺米多通过“人人投”股权众筹平台融资,用于“排骨诺米多健康快时尚餐厅”项目。协议签署后,根据人人投平台的规则及双方的约定,作为项目方的诺米多向飞度合作单位“易宝支付”支付17.6万作为项目的前期资金,并按合同约定展开项目选址、房屋租赁、店面装修等活动,人人投平台随后也按约展开融资活动,最终为该项目从86位投资者处成功融资88万元。

在人人投完成融资后(此时诺米多方处于对“排骨诺米多健康快时尚餐厅”装修期间),飞度在项目监督过程中得知该项目可能存在承租房屋产权不清、违章扩建等问题,随即对这些问题向所以项目投资人进行了披露,并协助投资人约谈项目方诺米多,最终各方谈判未果,项目解散。在人人投的干预下,项目资金依据合同连本带利返还投资人。

2015年4月14日,诺米多向飞度提出解除合同,后者表示认可,但双方均主张对方违约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协商不成,诺米多起诉飞度,飞度方亦提起反诉,后因管辖问题,诺米多方撤诉。飞度随后诉至海淀法院,诺米多亦提起反诉。飞度认为诺米多的主要问题是,诺米多向平台提供的经营房屋所有权性质、物业费均等,均与实际情况不符,严重影响投资人的利益。而诺米多反诉飞度的主要原因是没有按时打款。在反诉中,诺米多对人人投平台融资行为的合法性也提出了质疑。


本案的法律解析

本案的法律解析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第一个层面是基于本案自身角度,该案件本身是一个民事合同纠纷,即本诉飞度所称诺米多提供虚假信息导致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及赔偿,反诉诺米多所称飞度不及时交付融资款违约且融资行为违法要求解除合同及赔偿。这个层面上的焦点问题是双方有没有违约,各自需要对对方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然而20日的庭审只是对该问题做了初步的审理,目前而言,双方行为都有所不当,最终结果还是有待于法庭的继续审理方能明了。

第二个层面是如何从法律角度看待本案所揭露的一些股权众筹“内幕”。股权众筹作为新生业态,平台的很多经营行为还需要立法的进一步规范,很多模糊地带还需要相关部门的进一步厘清。在这个层面上,本案值得关注的是以下三个问题:

首先人人投的股权众筹行为是否面向了公众,即不特定的对象。这个问题目前看来是非常尴尬的问题,一方面相关法律严禁不经批准公开发行证券,另一方面股权众筹所依托的互联网特性使之很难不具有公开性,实际上,证监会《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已经将股权众筹融资界定为“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现在股权众筹的相关监管具体规定仍在制定之中,本案的审理很有可能将展现时下司法机关对正在或已经开展的股权众筹活动的处理态度。

其次是股东人数问题。本案被告(反诉人)诺米多提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在设立时,合伙人人数在2人以上50人以下,而在本案中,飞度通过人人投平台,获得了86位投资人的投资,根据合同,这些投资人将与诺米多共同组成合伙企业经营排骨诺米多健康快时尚餐厅,这显然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原告(被反诉人)飞度则辨称,投资人数量高于《合伙企业法》问题可以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得以妥善解决,不存在违法问题。飞度方面的处理方案是由项目方和一部分投资人成立合伙企业A,项目方作为企业A的普通合伙人,然后由企业A作为普通合伙人与剩余的投资人成立合伙企业B。由此,A和B均在50人以内。这种做法明显有规避法律的嫌疑,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值得继续关注。

最后是人人投与易宝支付的关系问题。人人投宣传易宝支付为资金托管方,但根据相关协议的约定,投资人在人人投有账户,同步在易宝支付生成账户,如果要处理资金需要从人人投的账户登录进入,同时同步到易宝支付,但在易宝支付没有单独的账户,可以进行充值等操作,而出资人通过人人投和易宝支付账户能做的是选择拟投资项目自行完成充值,划拨资金给项目方的权限属于人人投。而易宝支付与人人投的关系并不是非常明晰,易宝支付所谓的托管到底有哪些职责,人人投对资金的流动到底有多大的权力还需要法院的进一步审理才能知晓。

众筹优势:股东对于投资项目的监管

上述法律问题之外,本案实质上也揭示了众筹金融的一个优势——股东对于投资项目的监管。以人人投为代表的众筹模式,投资的是身边的企业、商家,股东可以非常方便地介入管理,实现对所投项目的“大众点评”式的监督。本案中诺米多出现披露信息不实后,有些普通投资人专门去现场做了调查。本案的第一个证人许某是诺米多公司项目86个投资人之一,今年2月份其投资了1万元参加诺米多项目,4月份了解到该项目可能存在欺诈行为,便和另外一些投资人来到现场进行调查。后来,投资人、诺米多、人人投三方直接就该问题展开协商,诺米多方面面对投资人的质疑没有给出很好的解释,导致失去了投资人方面的信赖。最终在众筹平台的协助下,项目被解散,包括许某在内的全体投资人及时收回了全部资金,没有遭到损失。

股东对于公司的这种监管在上市公司,尤其是被大股东操控的大公司中是很难出现的。上市公司一般采取信息披露等措施接受股东及社会公众较为被动的监督。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作为一种公众公司与公众进行交流的最基本形式。通过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可以把资产、负债、现金流量、利润构成等基本情况向社会公众传达,公众也可以借此并综合其他因素决定最终是否投资。

我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均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负有真实、完整、及时披露信息的义务,而上市公司披露的这些信息应由专门的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由于大股东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比中小股东拥有更多有关公司财务、经营业绩、重大事件等方面的信息,他们或为了达到上市,或保持上市资格,或为了取得配股、增发的融资资格,甚至为了配合庄家操纵股价,会联合中介机构进行不规范、不充分、不及时披露信息或虚假披露,导致公司股价严重偏离价值,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侵害。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中,违规信息披露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公司随意性强,应该披露的事项不披露,或者披露一些无需披露的情况,或者在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时候才进行披露;有的公司不遵守信息披露时间规定,迟延披露信息,使中小股东获得的信息早己成为“历史”,以配合公司运作的需要;不少上市公司直接虚构财务报表、发布不实信息欺骗公众,或者借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故意隐瞒重要企业会计信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造成极大伤害,严重影响其市场信心和股市的稳定。

与上市公司相对,股权众筹可以实现股东的积极主动监督:

首先,在股权众筹中一般不会出现操纵公司的控股大股东。股权众筹的特点就是通过互联网实现从较多数量的股东手中获取单笔较小的融资,在这种情况下,股东持股数量比较平均,力量较为均衡,不会出现大股东联合管理层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其次,股权众筹的“投资-消费”一体化便于监督。在很多股权众筹项目中,项目的投资人也往往是项目产品的消费者,投资人对项目的监督,可以通过消费实现,不仅可以以直观感受经营情况对照项目账目进行监督,而且可以对商品(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发展规范等,通过亲身体验给出建议。与上市公司小股东艰难的监督而言,股权众筹投资人的监督直接高效低成本。

最后,互联网信息技术也为股东监督创造了条件。项目融资通过网络发起,项目投资人通过网络募集,相关财务经营情况也可以通过网络分享,甚至还通过智能手机将项目经营情况拍照上传到聊天工具之中,这与坐等上市公司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相比更为快速方便。众筹平台也可以借助大数据分析模型为股东监督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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