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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亮:责任层级法与要素建模法的关系浅论
2016-08-31 2819

通过研读陈泓冰先生的《标杆兴国》一书,我们可以得知泓冰先生的标杆管理“一环”为“立标”、“对标”、“达标”、“创标”的“标杆环”;“四法”为“责任层级法”、“要素建模法”、“剪刀思维法”和“协同创标法”。而在企业实际进行标杆管理实践活动时,应用的最多的是前三法。但对于三法之间的关系,很多企业员工在实际工作时总会疑惑。在笔者看来,可以从下方面理解二者的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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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区别

1.1  二者对待问题的思维方式

责任层级法的核心理念与“海恩罚则”类似,即任何不良结果的发生其背后都平均由29个问题积累而造成,每一个问题背后平均有300个不良因素,每一个不良因素背后都有1000个环节责任问题。也就是说一个事故发生,除了最直接的当事人以外,背后隐藏的还会有很多其他人的责任。如何更清晰的界定“其他人”的范围,则可以运用“责任层级法”进行分析。除了当事人以外,其主管领导层面的责任,主管领导的领导(也可以称为公司领导层面)的责任。通俗来讲,即由基层员工向高层领导,由低级别向高级别进行责任分析,也就是“推己及人”。从这个过程来看,这是对问题进行发散的思维过程。

要素建模法更多的是针对某一类问题,分析影响其发生的几个关键因素,即“要素”。这些要素绝大多数是对问题至关重要,甚至牵一发而动全身。只要解决了这些要素,问题也就会迎刃而解。从这个过程来看,要素建模法更多的是对问题进行聚焦处理的过程。

1.2  二者的主要作用不同

责任层级法通过对不同层次的人员进行责任划分,从而查找到问题背后的问题,原因背后的原因,力求找到根本问题和原因。从这个角度来看,责任层级法主要用于问题发现。

要素建模法则致力于问题解决。从问题入手,思考解决该问题的关键要素。与责任层级法相比,要素建模法思考的更深入,除了关键要素,还要思考关键要素如何实现。

2.联系

2.1 责任层级法是要素建模法的“前道工序”

从一定程度上,责任层级法是要素建模法的“前道工序”。责任层级法按照不同级别对问题进行发散后,出现不同层级的不同责任人的众多问题。这众多的问题有的性质相同或相近,有的问题的解决依赖于其他某个或某些问题的解决,因此需要对问题进行归类分别来解决,而这归类聚焦的过程则更适合要素建模法。

2.2 责任层级法为要素建模法提供解决思路

一定程度上责任层级法是要素建模法的“前道工序”,但也可以为要素建模法解决问题提供思路。要素建模法在系统的分析出问题解决的关键要素后,还需要对要素如何实现做出详细的解释,比如标准、制度、方法、措施等。每个要素如何实现,都需要按照责任层级法的思路,分析出什么人在什么时候应该做怎样的事情,达到什么样的效果。

综上所述,责任层级法和要素建模法并没有特别明确的界限,不能明确清晰的界定出在什么时候用责任层级法,什么时候用要素建模法。而标杆管理是一个具有强大包容性的方法论,具有非常灵活实际的使用法则,怎样能够更好的解决问题就用怎样的方法。因此企业在利用标杆管理方法进行管理提升的时候也需要主要两种方法的有机结合,才能更好的达到标杆管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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